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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出口免税的规定

相关词条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主要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中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和生产特定产品出口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老外商投资企业。

  政策规定

  (1) 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58号文件、1995年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9号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货物(包括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目前实行免税政策,不退税。

  (2) 1995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 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 1999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

  操作办法

  (1) 免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出口商品发票;

  ① 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① 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为生产出口货物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① 出口销售明细帐。

  对于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申请免税时,还应提供省外经贸部门的正式批文。

  对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免税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出口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进料加工是指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品商品而用外汇购买国外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经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品的业务。

  进料加工复出口免税,在2000年底前,仅适用于申请继续免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都实行出品退税政策。

  进料加工免税,分进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税和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经加工后直接报关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进料加工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

  进料加工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 操作办法

  1. 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加工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核签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B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C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货物免税申请表;

  D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E外销发票;

  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2.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进料加工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上游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下游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1996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又规定:关于间接出口免税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

  (2) 操作办法

  1. 上游企业免税申请

  上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即转让下游企业)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C销售给下游企业的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2.下游企业免税申请

  下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后30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上流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C外销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3. 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规定的,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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