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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通关单的适用范围

相关词条

  (1)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纳入《进口药品目录》管理的进口药品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9号附件(四)国食药监注(2005) 655号文附件4,以及国食药监注[2006]544号文。

  (3)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免于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药品,海关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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