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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须知

相关词条

  办理条件:

  1.报关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2.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得经营范围);

  (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办理程序:

  海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即时确认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在签收申请材料后确认的,应当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告知书》。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做好核查准备配合海关核查。海关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实地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前往注册海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不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

  应当提交的资料:

  申请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人,应该根据跨关区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址,按照明确的受理部门和场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证明该报关企业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关封;

  办理时限:

  海关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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