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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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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就是非零和博弈的产物

  从博弈类型本身看,虽然博弈的形式多样又多变,但基本的形式无非是“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两种。前者是指一方所得必是它方所失,其结果可用“此消彼长”、“一方受益,一方受损”等术语来形容,后者是指双方或各方得失不等,各方收益综合不等于零。在非零和博弈中,参与者既存在着共同利益,又是彼此优势竞争关系。它们既可能采取合作策略(即为“合作博弈”),又有可能放弃合作(即为“非合作博弈”)。

  (二)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实质是协作型博弈

  协作型博弈,即非合作博弈,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是“囚徒的困境”在国际贸易关系领域的真实再现。

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实质上就是协作型博弈,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1.区域谈判与多边谈判的“协同作用”

  “协同作用”是指,区域集团内有关一方面的谈判,正值多边内进行同样的谈判,两场并驾齐驱的谈判相互推动,彼此汲取新技巧的现象。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加、欧共体和GATT都在进行有关扩大和改进政府采购规则与纪律的谈判。欧共体在有关把公共事业部门纳入采购实体问题上首先获得进展,无疑推动了GATT在这方面的多边谈判进程,因而乌拉圭回合所形成的《政府采购协议》就包括了公用事业部门。多边谈判的这一进展又推动了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起初并不包括州或者省级政府采购单位,在乌拉圭回合于1992年取得突破性进展把地方政府采购单位纳入采购实体清单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谈判随即在这方面达成了协议。

  2.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在目的、机制和规则等方面的博弈

  在国际贸易的历史上,区域主义先于全球主义,远在GATT生效前即已存在。以GATT为起点,半个多世纪,散布全球五大洲各地区所成立的区域经济组织,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最具代表性,其经贸密切程度较高,成为自由贸易市场的三大主流。

  在多元化的当代国际社会,仅依靠一种贸易法律制度是无法调控各个不同层面的经济合作进程的,由于各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特定时期因素的影响.需要多种类别、不同形式的经济合作形式。50多年的历史证明,多边贸易体制已逐步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最重要的全球性制度安排,而在该体制之下,双边及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亦渐次形成,世界经济已呈现诸多双边、区域、多边的贸易体制的并存之态。

  首先,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

  (1)区域贸易协定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互补性制度安排和法律框架。

  (2)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促进了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不断充实完善。

  其次,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又是相互排斥、相互竞争的。

  (1)区域贸易集团实行对内自由、对外保护的贸易政策,这种内外有别的政策实际上形成了保护主义的贸易壁垒,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所奉行的非歧视原则相背离。

  (2)区域贸易协定具有明显的贸易转移效应,对非成员国造成了损害,而且往往导致集团内外的贸易摩擦和冲突。

  (3)区域贸易集团形成的局部垄断力量,削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平性。

  (4)区域贸易协定更多地把贸易自由化安排在区域性集团内部,影响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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