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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转让方式

相关词条

  1. 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①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 而且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UCP 第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2. 依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①不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种转让方式系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须单据,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此种方式较为简便,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通常予以采用。

  ②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为中间人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第一受益人就可采用替换发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体做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银行将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发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金额要大,两张发票的差额为中间人赚取的利润。议付银行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

  3. 依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或变更条件转让。

  ①原条件转让 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讲,应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称原条件转让,这种作法简便易办,风险较小。凡原条件转让应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转让功能。

  ----本信用证系依原信用证所列的条件转让。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变更条件转让 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例如:

  ----金额和单价比原金额和单价降低;

  ----信用证期限,提示单证日期及装运期限,比原信用证条件提前;

  ----投保金额比原信用证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变更上述条件外,若有需要变更其他条件就视情况而定。

  4. 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

  ①国内转让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其地点系同一国境,称国内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仅限同一国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②国外转让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称国外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于××××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 由谁来转让,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

  ①银行转让 凡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通过银行办理转让手续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应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知书(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转让 经协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必须给第二受益人书面的私人转让通知书(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采用私人转让方式, 必须是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有长期合作的基础,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须作两件事,一是将收到信用证的原本复制件提供给生产厂,以资证明可转让信用证已收到,使生产厂放心。二是于生产厂交货装船后,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签署转让申请书,请银行将款项转给生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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