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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的关系方及责任划分

相关词条

  主要关系方:

  集装箱运输的管理方法和工作体系与传统运输方式不同,其主要的关系方有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无船承运人(NVOCC)、实际承运人、集装箱租赁公司、集装箱专用码头(堆场)和货运站。

  1.无船承运人

  他们专门经营集装货运的揽货、装箱、拆箱、内陆运输及经营中转站或内陆站业务,可以具备实际运输工具,也可不具备。

  2.实际承运人

  掌握运输工具、并参与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通常他们拥有大量的集装箱,以利于集装箱的周转、调拨、管理以及集装箱与车船机的衔接。

  3.集装箱租赁公司

  专门经营集装箱出租业务。集装箱租赁对象主要是一些较小的运输公司、无船承运人以及少数货主。这类公司业务包括出租、回收、存放、保管以及维修等。

  4.集装箱堆场

  指办理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装卸、转运、保管、交接的场所。

  5.集装箱货运站

  是处理拼箱货的场所,它办理拼箱货的交接、配箱积载后,将箱子送往CY,并接受CY交来的进口货箱、进行拆箱、理货、保管,最后拨交给各收货人。同时也可按承运人的委托进行铅封和签发场站收据等业务。

  责任划分: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1、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2、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3、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的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4、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此而引起的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5、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若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了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是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参照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过程,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的,遇有灭失或损坏,且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做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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