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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生产过程的各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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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航运生产过程具有多环节性以及国际航运的复杂性,船舶在进行运输生产过程中的许多业务与其他关系方之间发生联系。航运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关系方有:港口、船代、货代、理货、港监、货主、海关、商检、卫检、保险公司等。 

  港口企业——港口企业是直接参与水运生产活动的主体,港口企业要为船舶提供最好的服务,应及时向船舶提供泊位,负责船舶装卸货物所需的机械、工人、工索具、照明和积载等工作,并随时向船方报告装卸进度,按时完成装卸作业,以加速车船周转和货物送达速度。只有港航密切合作,协调配合,才能保证货运质量、航运安全,有效地进行生产,提高港航的工作效率。 

  船舶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为船舶办理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船舶引航、靠离码头,联系安排货物或集装箱装卸、进行船舶现场管理,洽办船舶供应品、修理、检验、货物理赔和海损事故处理,代办租船及船舶买卖交接工作,结算港口费用等一系列业务。 

  货运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托,代理货主办理有关货物的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装箱、转运、订舱等业务;或代表承运人揽货。 

  理货企业——在装卸货物过程中,理货企业受船方委托,负责货物品质、包装、数量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外轮理货是一项具有公正性的工作,对货物的数量和残损能起到公证作用,并且协助海关对货物进行监管。 

  港务监督——港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各类证书是否有效,记录是否完整,监督船舶是否严格遵守港规港章,维护港口的航行安全。 

  货主——货主是航运企业运输生产活动所需货源的提供者,是货物托运人。航运企业应在“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下,尽可能为货主提供方便,满足货主的合理要求。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所有进出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的监管。 

  海关是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运输工具、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和其他物品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关税,查禁走私的国家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它主要负责进出口货物的验收和征税工作;对船舶携带烟酒、物料和枪支等清查封关;对船员个人携带物品查验、征税、放行。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从到港起至离港止都要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商品检验局——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商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有法定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实行强制性检验。公证鉴定是按国际惯例,由商品检验局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各项检验、鉴定工作,包括重量鉴定、货载衡量、船舱检验(检验货舱是否具有装货条件和要求)和监视装载、载损鉴定、残损鉴定、包装鉴定等。委托检验是商品检验局接受委托人的申请对商品进行的化验或检验。 

  卫生检疫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动、植物和国际船员进行卫生检疫。 

  保险公司——办理船舶出现灾害、货物差损、人身伤亡、油污和战争等所受损失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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