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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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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1929年的《华沙公约》和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都没有对“承运人”一词作明确规定,因此有些人将“承运人”一词理解为与货物托运人订有运输契约的人,也有的理解为除了与货物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外,还包括受契约承运人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代表在1961年于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签订了一个公约,该公约称《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该公约规定“契约承运人”系以本人的身份与旅客或货物托运人或与他们的代理人订立了一项适合《华沙公约》的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契约承运人的委托或授权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但对完成该部分运输的人并非系《华沙公约》中所指的连续承运人。如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时,除非有另外规则,否则,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受《华沙公约》约束,前者对全程运输负责,后者对自己运输区段负责。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向承运人提出的任何申诉或发出的任何指示,不论是向契约承运人或向实际承运人提出,应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因有关运输变更提出的申诉则只能向契约承运人提出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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