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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业务管理体系构建建议

相关词条

  1.管理政策层面

  (1)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结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现状,建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遵循先经常性项目后资本性项目,先货物贸易后服务贸易再至虚拟交易,先出口后进口的顺序逐步推进。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电子支付机构应遵循先开放境内机构,慎重开放境外机构的管理原则,限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外汇收支范围,暂时禁止经常转移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通过电子支付渠道跨境流动,做好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

  一方面,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主体(除个人外)要求其必需在外汇局办理相关信息登记后,方可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对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业务监督等方面参照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支付机构,给予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外汇局可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支付机构部份代位监管职能,并建立银行与支付机构责任共担机制,形成多方监管、互为监督的监管格局。

  (3)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管理办法

  将跨境电子外汇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在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资金交易性质、外汇数据管理、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

  2.业务操作层面

  (1)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体系结合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理念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建议将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交易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充分利用现有主体监管结果实行分类管理。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中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时,外汇局应依据已公布的机构考核分类结果,有区别的开放跨境电子商务范畴。电子支付机构在为电商客户办理跨境收支业务时,应先查询机构所属类别,再提供相应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时,除执行个人年度购结汇限额管理规定外,支付机构还要健全客户认证机制,对属“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应拒绝办理跨境电子收支业务。三是将支付机构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畴,实行考核分类管理。

  (2)有效统计与监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

  建议要求开办电子商务贸易的境内机构无论是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对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外汇收支数据需标注特殊标识,便于对跨境电子商务收支数据开展统计与监测。同时,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未向电子支付机构提供接口的情况下,同意支付机构采取先购结汇再由补录结售汇信息的模式。外汇局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数据的统计、监测、管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以达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管理目标,增强监管力度。

  (3)明确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申报方式

  一是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的方式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应规定为法人机构,申报时间为发生跨境资金收付日,申报方式由法人机构主动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方式下,建议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由其将当日办理的个人项下跨境外汇收支数据汇总后到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留存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备查。

  (4)规范外汇备付金管理

  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机构通过外汇备付金专户存取外汇备付金。外汇局要规范外汇备付金专户外汇收支范围,将专户发生的外汇收支数据纳入外汇账户非现场监管体系进行监测。建议将外汇备付金按资本项下进行管理,收取外汇备付金的支付机构需定时向外汇局报送备付金收支情况,并将其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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