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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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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美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该政策的出台,不仅对其本国电子商务发展产生影响,也对全球贸易产生了冲击。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s Of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白皮书,提出为鼓励因特网这一新兴技术在商务领域的应用,各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遵照一种"中立的原则",即不提倡对电子商务征收任何新的税收。美国财政部认为,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修改,但是要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建立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统一性。1997年7 月1日,克林顿代表美国政府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纲要中更加明确地指出:"Internet应宣告为免税区,凡网上交易,如电脑软件、网上服务等,应一律免税;在网上达成的有形商品的交易应按常规办理,不应另行课税。"

  (2)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是税务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组织,具有制定国际税务规范的长期专业经验。1997年,OECD受国际委托制定使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框架条件,提出"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该报告制定了使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中立、高效、明确、简便、有效、公平和灵活;概述了税务政策框架公认的条件,其中包括纳税人服务机会、身份确认、信息需求、税收和税管、消费税以及国际税务安排和合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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