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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策略性行为

相关词条

合作策略性行为[1]

  合作策略性行为是指厂商旨在协调本行业各家厂商行动和限制竞争而采取的一些行为。

  主要有默契合作策略性行为和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两种形式。但它往往是不稳定的,特别是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由于价格、成本或需求的信息的不完全性,厂商有动力使用这种信息以产生对自己更为有利的结果;产品的异质性使得共谋变得复杂起来,使协议完全性变得更加困难;成本的非对称性和关于合谋后利润的分配也会使谈判的过程将会充满困难,增加了违约风险;此外,厂商偏好的非对称性、创新、不确定性均会使厂商对于未来的需求或成本的预期是难于统一,从而也加大了违约的可能性。

合作策略性行为的类型[2]

  一、默契合作策略性行为

  纳什(Nash,1951)认为合作行动是局中人之间某种讨价还价过程的结果.并且在这个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预期每个局中人都应该按照某个讨价还价策略来行动,以满足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准则,就像在任何其他的博弈局势中一样.

  1.重复博弈与"富有的窘境"

  默契合作策略性行为的"合作"是局中人某种讨价还价过程的结果.重复博弈(超级博弈)被广泛地运用于研究默契合作策略性行为中.重复博弈属于动态博弈的范畴.它是指同样的博弈重复多次,其中每次博弈称作"阶段博弈(stage game)".重复博弈最重要的特征是阶段博弈之间没有物质上的联系,也即后一阶段博弈的结构并不因前一阶段博弈而改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博弈的参与人观察不到对手的历史,相反,我们假定参与人在t时期的价格选择依赖于以前的价格选择历史.

  无限期重复均衡就是使得T=infty如果博弈局中的其他人在每个时期均生产古诺产量的话,那么的最优产量就是古诺产量.所以每个参与人都生产古诺产量,显然是一个均衡解.但是参与人在重复博弈中的战略空间远远大于每一个阶段博弈中的战略空间."重复博弈"会带来一些额外的均衡结果,这些均衡结果是在一次博弈中从来不会出现的.这正是分析重复博弈的意义所在.这也就是说当时期T为无限的时候,重复的古诺产量不再是唯一的均衡.

  事实上,重复博弈理论在解释默契合作策略性行为方面存在着均衡过多的问题,即陷入了"富有的窘境"(embarrassment of riches).无名氏定理揭示了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可能有无数多.事实上任何产出水平的组合只要是该产出水平下每一厂商的利润不低于在单时期博弈中所能赚取的最低利润,这一产出水平的组合就可以无限期重复.当然为了从这种富有的窘境中摆脱出来,现在也有很多研究将结果进一步精炼,以期更好地预测何种均衡将发生.

  2.冷酷策略

  冷酷策略(grim strategy)是指在重复博弈中,只要所有的人都采取合作的策略,那么就一直合作下去,如果有一方背叛了合作,比如提高产量,那么合作就永远终止,所有的人对此行为加以惩罚,大家都提高产量.一寡头厂商背叛是一个触发点,在此之后,寡头厂商间都是不合作的,所以冷酷到底策略又称"扳机策略".

  3.胡萝卜加大棒策略

  冷酷到底策略(carrot and stick strategy)是通过一个严酷的威胁来维系合作的.如果任何一个参与人从合作的路径上偏离而采用背叛的策略的话,所有的参与人都用不再合作来惩罚背叛者.而胡萝卜加大棒策略则是一个较为温和的策略.开始所有的垄断厂商都生产一个合作的低产量,相应地利润也比较高,但是一旦有某个厂商背离了这个策略生产高产量时,所有的厂商都调整为高产量去惩罚他.如果任何一个企业在惩罚期不惩罚(对于不执行惩罚策略的人给予惩罚是给予惩罚者的一个胡萝卜),惩罚期重新开始.如果没有企业在惩罚期不惩罚,合作期又重新开始。

  二,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

  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是指寡头厂商通过公开或秘密的协议(书面或秘密会谈)来协调行为以使合作组织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

  从理论上讲,在没有涉及到信息问题的时候,区别默契合作策略性行为和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的意义并不大.在没有涉及到信息的模型中,每个企业都知道与其他企业接触时会确定的协议,并且能够及时发现欺骗行为并加以惩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就无需明确地合谋.但是现实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广泛存在的.比如我们不排除在一些行业中,厂商的价格易于被竞争对手察觉,但是在另外一些行业中,价格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被掩盖起来.比如厂商只把产品卖给少数大买主(交易次数少,但每份订单大的情形)的时候.还有当厂商不公开报价而是与每个买主进行特别交易的时候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削价只能被竞争对手滞后观察到.由于时滞问题,背叛企业的损失就减小了,从而背叛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单靠默契合作是不够的,而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的多种商业实践本质就是解决寡头合作厂商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1.共同成本手册与多产品定价公式

  在寡头厂商明确合谋中,一个显而易见的难题是产品的异质性问题.这种异质性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同厂商的产品是不完全替代品.另一种情况是生产多种产品型号的厂商. 前一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避免的.厂商也已经习惯了制定产品差别化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合谋厂商可以使用共同成本手册来制定价格.产品是由零部件构成的,零部件一般是标准化的,厂商可以通过规定零部件的价格加总来计算产品的价格.使用共同成本手册的厂商保证了生产者价格基准的同一性,违反这一基准就被视为背叛行为.后一种情形可以用多产品公式定价法来解决.厂商可以协定一个基本单价价格,这个基本单元价格在合谋厂商间是通用的,价格的变动是同比例的.

  2.转售价格维持(RPM)

  转售价格维持通常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上下游价格控制关系.如果零售商不按供应商的建议价格销售商品,供应商就拒绝供货.理论界关于转售价格维持到底是一种制造商共谋还是零售商合作行为一直存在争议.

  其中一派的观点是转售价格维持是便利上游制造商合谋的商业惯例.在制造商合谋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零售商的成本是不同的,那么市场上零售价格波动是由于制造商定价不同造成的还是由于销售商成本变化或零售加成额变化而造成的呢这一般难以辨别.这样即使制造商制定了统一价格,背叛行为根本无从判别,因为一个厂商可以是.矢口否认这是零售环节造成的,完全不是他的过失,但暗中却偷偷降价.转售价格维持通过消除价格波动使背叛行为易于察觉,因为它要求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一个底线.还有一方的观点是转售价格维持是下游销售商之间的合作行为.这时上游供应商成为实际上的监督人,一旦发现零售商有任何超越价格底线就停止供货,以给予惩罚.

  3.基点定价

  基点定价实质上是解决了由于厂商所处地点不同所带来的合谋的困难.基点定价使总的交货价格等于交货定价基点的通行市场价格加上从该地始计的运费,这样就防止厂商将折扣暗含在运费当中.

  有些行业,寡头厂商在地理上是很分散的,如果运输费用比较可观的话,厂商间达成和维持合谋的协议执行就变得困难重重了.在基点定价下,离产地较近的顾客支付的价格通常要高于货品的价格加上实际运输成本,反之低于.

  4.一致-竞争条款(meeting-competition clauses)

  现实中有两种一致-竞争条款.一种是"不一致就解除"条款,供应商与顾客间签订合同规定供应商将与竞争对手的价格一致,若不一致就解除消费者购买的义务,消费者就可以寻找更优惠的供应商.另一种"不解除"条款使得供应商对消费者的承诺以合同的形式保存下来,但是没有解除的条款.

  一致-竞争条款实质上是将顾客作为监督人,这种机制使得顾客有激励去监督和报告竞争对手的价格.这样价格偏离行为的察觉就容易多了.并且竞争对手率先降价的激励也没有了,因为这样他将失去所有的顾客.

  5.价格领导

  价格领导是指行业的价格变化总是由一厂商率先做出的.然后这个变化立即被其他厂商所采纳.价格领导解决了选择合谋结果的问题.领导者的价格就是合谋的价格.

  很多行业都表现出这种模式:一家或少数几家厂商正式决定价格,其他厂商则跟随,通常有几天的实践延滞.由领导厂商发起的价格变动有很大的凝聚力,并且不存在阻碍作用或者不同意见的厂商时,就存在着有效的价格领导.行业中厂商的数量越少,价格领导就越有效.我们这里讨论两种主要的价格领导方式:晴雨表价格领导和支配式价格领导。

  在支配式价格领导的情况下,一家厂商因为自己的规模较大,顾客忠诚度相对于其他竞争者高、成本较低而把自己定为一个价格领导者,随后这个领导厂商的行动就如同在它的细分市场中的垄断者一样,把价格定在利润最大化的水平上。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领导厂商采取这个策略,是什么推动跟随厂商接受已确定的价格呢?在某些情况下跟随厂商是由于害怕低成本厂商的激烈报复。

  在支配式价格领导的情况下,一家厂商因为自己的规模较大,顾客忠诚度相对于其他竞争者高、成本较低而把自己定为一个价格领导者,随后这个领导厂商的行动就如同在它的细分市场中的垄断者一样,把价格定在利润最大化的水平上。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领导厂商采取这个策略,是什么推动跟随厂商接受已确定的价格呢?在某些情况下跟随厂商是由于害怕低成本厂商的激烈报复。

  6.预告价格变动

  预告价格变动实际上减小了率先实行价格变动的厂商负担的风险。一个厂商率先提价面临着其他厂商不跟进的风险,那么其市场份额就会大大减小。如果先行提价的厂商要比慢慢跟随而动的对手厂商多承担一笔损失的话,就没有哪家厂商愿意充当价格领袖。预告价格变动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该行业的其他厂商可以在提价生效前决定是否跟从。如果对手均决定不跟进,提倡提价的厂商就可以不实施提价。在需求下降的情况下,首先削价的厂商相对后削价的厂商会获利更多。因此每家厂商会争相降价。由于提前通知价格下调,保证没有厂商会从先行削价中获利就能缓和厂商们的削价冲动。

  7.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易于理解的。销售商向所有顾客做出承诺,卖方不会以更低的价格销售给其他购买者。有追溯效力的条款保证了现行的消费者也可以因未来的价格折扣而获利。这种类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具有双重效力。首先它类似于厂商的一种保险条款,我不会打折扣,因为一旦打折扣,我还必须将这部分折扣返还给原来的消费者,这就增加了惩罚的力度。同时它增加了消费者监督的激励,因为消费者一旦发现厂商向别的消费者提供折扣,就有追索的权利,这就降低了厂商降价的动力。

  8.行业协会

  可以说行业协会是最常见的厂商明确合谋的手段。波斯纳曾经指出美国所有的反垄断案中,43%涉及了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功能是多重的:包括了代表行业中所有厂商与政府沟通、游说使得价格变动的提案获得大多数厂商认可、公布产品的标准、发布行业数据、设立道德标准、出版行业期刊、报纸、定期集会等。

  9.交换信息

  厂商间互有的信息越完全,达成和维持合谋协议就相对容易。不确定性使得协议维持较难。交换信息减少了信息的不确定性。 厂商间交换成本和需求的信息使协定的制定变得更加容易。关于竞争对手的价格和产量的信息一旦公开就会使背叛行为更容易更快被察觉。有时为了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厂商们会采用公开价格策略。当价目单上的价格使公共信息的时候,厂商遵从的就是一个公开价格。有的时候,明确合作的厂商甚至会雇佣代理人,使代理人有权审查实际交易的价格和厂商的财务状况等。

  10. 分割市场与固定市场份额

  有些寡头厂商通过分配给每一个厂商一定的购买者或者地理区域从而成功地维系了合谋。因为一旦有厂商降价,那么某一地区的销量就会减少从而背叛行为易于察觉。波斯纳发现7.8%的反托拉斯案例涉及客户的分配。

  另有一种有效的商业行为是市场份额固定。只要市场份额容易观察到,当然就没有厂商愿意降价。因为首先这易于被察觉,察觉到厂商就可以调整产出水平保持在行业中的适当份额。所有的厂商都预期到这一反应,这样就没有厂商会有增加自己产量的动机,因为在报复后只是减少了自己的利润。

合作策略性行为的公共政策[2]

  在美国、加拿大和欧盟明确的限制竞争的协议都是违法的。美国的谢尔曼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限制贸易为非法。该法的着重点在于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厂商的协同作用如果阻碍了竞争就是非法的。任何厂商预谋或正式缔结的协议都会作为其犯罪事实认定的充分证据,而不管这一协定是否最终导致了市场势力。比如固定价格协议和划分市场范围协议都被认为是非法的。这些协议被认为明显严重损害了竞争。而另外一些合谋行为则需要调查进行权衡,看看这些行为是否出于正当的商业原因,如果协定比较合理并且效率提高抵消了对竞争损害的影响就不认为其是非法的。

  当明确的合谋证据不易收集的时候,如何确定是否存在着合谋行为呢?有学者曾提出推断厂商进行合谋的证据,比如存在交换信息去遵循同一计划的行为。但是这些标准同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美国,价格同一本身并不是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证据。价格平行是由于协议导致的还是只是厂商独立的订价策略的结果呢?将有意识的平行调整价格作为罪证也问题重重,因为认定和补救都是几乎不可能的。当然有可能寡头厂商们合谋得很好,进行暗中合谋,但是平时让他们不去考虑竞争对手的反应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一旦价格同一伴随着另外一些证据出现就可被视为非法合谋。比如说厂商如果没有共谋就不可能出现的行为例如在萧条时期提价,在密封投标时价格惊人的一致。另一个是厂商有聚会或者任何其他性质的直接沟通。即使这样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垄断的市场势力,这一方面的证据也足以引起一项指控。

参考文献

  1. ↑ 《产业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第十章 合作策略性行为,第一节 合作策略性行为概述
  2. 2.0 2.1 干春晖、姚瑜琳、戴榕.合作策略性行为的产业组织分析[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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