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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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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变异(Market variability)

什么是市场变异[1]

  所谓市场变异,是指市场体系在尚未健全、处于发育成长过程中就不断衍生的蜕变和异化。即,由于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背景和原因,市场主体、市场机体、市场交易中不断植入、滋长、异化出许多非市场的因素和排斥市场的力量。

  “市场变异”属于中国特有现象,有别于西方所有关于市场缺陷的理论与实践。通常意义的市场缺陷,主要指的是“即使是健全的、有效率的市场,也不可能避免与之俱来的周期性波动和两极分化,也存在发挥作用的边界”。

市场变异的基本特征[1]

  其基本特征是:从形式上、表象上看似乎相关当事人都是在进行市场交易,但骨子里从来不是或从来不打算按照产权归属、市场程序、效率原则、法治精神,公开、公正、公平地行事。

  在解释中国式的市场变异或“变异之谜”方面,原有的经济理论和智慧,都难以给出更具针对性的圆满解释。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中国行政化体制转变的深层障碍,来自市场发育过程中“边成长、边渗透、边蜕变、边异化”的史无前例,来自新老既得利益边改革、边凝固、边膨胀的特殊背景,因而始终没有形成相互制衡、动态优化、自我协调的市场主体和竞争力量,从而在制度上、机制上,总是使少数人凭借外在的超经济力量或普遍的假市场行为处于强势地位,占有着更多资源。

  在培育中国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过程中,倒是必须高度警惕从自己肌体和土壤中孽生出来的市场变异,必须防止这种市场变异条件下的“伪市场调节”。

市场变异的背景和后果[1]

  中国特有的市场变异及其独特的背景、成因和尴尬的后果,大体来自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的原因。

  1、政府机构自身陷入了“改革悖论”。中国的重要背景是,各级政府机构、部门及其作为其人格化表现的政府官员,不仅要主导方方面面、各个领域“别人的改革 ”,还要主导“自己的改革”。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既要主导改革,又要改革自身;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既是改革的全面主导者,又在某些方面属于改革的对象,这就是改革悖论。

  在政府主导型的各项改革中,既然还包含政府主导自身的改革,以及令人生疑的悖论,就难免使政府在自身改革上缺少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缺少透明度和社会监督,自然也就无法深入、彻底,更无法根本改变源自计划经济时期“官本位”、行政力量无比强大和无处不在的状况。

  “ 改革悖论”是导致市场变异的直接诱因。在“改人易、改己难”的政府主导型模式下,政府机构和官员还有另一层担心,即担心自己的机构被“别人”改掉。于是,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不仅每每与民争利,而且为了向上级、向公众彰显自己的政绩,显示“自己的存在”,显示这种存在价值的合理性、必要性,还要同其他权力部门展开利益博弈。

  2、潜规则破坏法治、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即使在表面看上去是市场调节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如竞争性的商品市场,通常也被不守规矩、不讲诚信、无处不在的“潜规则”所左右,使得不折不扣按规矩办事倒成了“例外”。其间,混水摸鱼、相互欺诈、相互猜疑、彼此试探的生意经,通过拉关系、托门子、找熟入、寻靠山、访背景等等防不胜防的违规操作,虚耗了大量时间和精力,隐形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大大增加,也致使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甚至沦为潜规则玩弄的道具。伪市场导致无效率,也导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这一基础性、竞争性领域的异常混乱和真假难辨。而初次分配面目不清,收入差距缺乏市场化基础,收入二次、三次分配注定不真实、不准确。

  3、一些重要领域缺少监督、排斥市场的不和谐状况突出。中国式市场变异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行政垄断,从行为性质判断,它是凭借和滥用超经济力量,对别人财产的无偿占有和剥夺。行政垄断导致中国在应当市场化、民营化的领域止步不前,改革滞后,如民航、铁路、电信、石油、金融行业;而在不应当市场化、民营化的领域放任不管、姑息妥协,如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领域。对外开放不遗余力实行超国民待遇。行政垄断导致规模经济长期不可能长大。

  另一方面,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为地主观故意造成的信息不全、不准、不及时,在性质上与“市场天然缺陷”中所说的“信息不对称”有着本质的不同。关乎市场的大量数据失真,不仅让决策者感到头疼,也让经济学家难以作出客观、真实的判断;而“政策与对策的非市场博弈”,以及朝令夕改、重复试错和普遍失信,更是大大增加了所有市场参与者对未来预期的难度。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宋则.市场变异破坏社会和谐 [N].中华工商时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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