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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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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限制竞争协议(vertical agree ments between buyer and sellers)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概述

  纵向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间订立的协议,如钢材的卖方和买方间的协议。与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协议不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特点是协议双方的给付具有互补性,即一方提供商品,另一个支付价格,协议内容除了关于商品、价格和数量等规定外,通常还包括买方对卖方或者卖方对买方的限制。

  目前,关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以美国芝加哥学派为代表。他们认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因为不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其目的不是为了共同限制生产数量或者抬高产品价格,相反,协议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在于提高产出,这种协议普遍能够起到增大社会财富的作用。另一种是以微观经济分析学派为代表。他们认为,对纵向限制竞争应当谨慎评价,即既不能说它们一概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也不能说它们一概是反竞争的,重要的问题是评价纵向限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假如一个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处于有效竞争的市场上,这个限制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市场竞争;一个纵向限制假如发生在几乎没有竞争的市场上,这个纵向限制非常可能起到严重损害竞争的后果。

  从整体上,微观经济分析学派的观点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占主导地位。即便是美国司法部以及美国法院,也不是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一概持肯定的态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共体竞争法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也是采取微观经济分析的方法。欧共体委员会的看法是,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应进行谨慎的评价,既不能说它们一概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也不能说它们一概是反竞争的,重要的问题是评价纵向限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假如一个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当事人都处于有效竞争的市场上,而且这个限制不会严重影响市场竞争,这个纵向限制对市场竞争就可以起到积极的影响。相反,假如一个市场本来就几乎没有竞争,纵向限制就会起到严重阻碍进入市场的后果。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主要内容

  (1)排他性销售。这一般表现为销售商要求生产商只向它一家企业进行销售,尽管销售商所处的市场上存在竞争者;

  (2)排他性购买。这一般表现为生产商要求销售商只销售自己一家的商品或者服务,尽管生产商所处市场上存在竞争者;

  (3)歧视性价格折扣。即供货商给予交易对手不同的批发价格,如根据对方购货的数量给予数量折扣,或者对固定客户给予忠诚折扣;

  (4)转售价格限制。即供货商对批发商转售商品的价格做出限制性规定,如固定价格、固定最低价格或者固定最高价格;

  (5)转售中其他限制。如生产商对销售商提出特定销售方式,如售前服务、售后服务,或者提出销售地域的限制,等等。

  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不同的是,人们对纵向限制至今没有普遍接受的经济理论。人们一般认为,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以及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因为这些协议对市场竞争有着严重的不利影响。但在纵向限制竞争方面,即便对纵向固定价格的协议,人们也有不同评价。

纵向限制的积极作用

  1、推动企业进入市场

  在1964年的考恩斯腾公司和格鲁恩迪克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一案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说明纵向限制协议有利于企业进入外国市场。非凡在经济上还没有达到完全融合的欧共体内,一个成员国的商品或者服务要进入另一个成员国,生产商一般得花费比进入国内市场更大的投资。因为他们不仅需要投入市场调研费、广告费、基础设施费等各种费用,而且还得克服国际贸易中许多不可见预见的风险,如汇率险。德国格鲁恩迪克公司和法国考恩斯腾公司在1957年订立独家销售协议的时候,德国和法国之间当时还存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因此,为了能够进口格鲁恩迪克的产品和取得进口许可证,考恩斯腾公司甚至不得不贿赂法国的政府官员。这说明,考恩斯腾公司在法国经营德国格鲁恩迪克公司的产品存在很大的风险。假如这些产品在法国市场上销售不利,或者不能取得进口许可证,考恩斯腾公司在推销格鲁恩迪克产品方面的广告费以及其它投资就得不到回报。因为这种投资存在着风险,它们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沉没成本,即可能得不到偿还的成本。

  然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则可以为企业进入外国市场提供一定的保障。在考恩斯腾公司和格鲁恩迪克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一案中,格鲁恩迪克作为德国的一家电器生产企业,假如不是因为它在1957年和法国的考恩斯腾公司订立了独家销售协议,它当时就不可能进入法国市场。二战期间,德国占领法国四年,法国人憎恨德国人,从而不愿购买德国产品。而考恩斯腾公司作为格鲁恩迪克公司的独家销售商,因为其经济收益与格鲁恩迪克的产品在法国的销售有着直接的关系,他们自然会大力推销格鲁恩迪克公司的产品。另一方面,考恩斯腾公司也只有在和格鲁恩迪克公司订立独家销售协议的情况下,即在格鲁恩迪克公司保证不向法国其它企业授予销售权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它在销售格鲁恩迪克的产品中得到一个可观的利润。假如没有这个独家销售权的保证,考恩斯腾公司就不可能经营格鲁恩迪克公司的产品,格鲁恩迪克的产品从而也不会进入法国市场。

  2、减少搭便车

  考恩斯腾和格鲁恩迪克一案中的纵向限制主要表现为纵向的地域限制,即格鲁恩迪克承诺,除了考恩斯腾公司之外,它不会向任何其它法国企业提供商品。考恩斯腾则承诺,不得经营与格鲁恩迪克产品相竞争的其它商品。此外,格鲁恩迪克还承诺,不答应它在德国的销售商向法国转售商品。这个地域限制被称为是绝对的地域限制。这种限制虽然被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视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它在经济学上具有很大的合理性。

  可以想见,假如格鲁恩迪克答应多家法国企业经营自己的产品,考恩斯腾公司为推销格鲁恩迪克公司的产品而进行的广告宣传或者建立的消费者咨询处就会同时使其它的销售企业的受惠。因为所有的销售商都希望能够搭别人的便车,在这种情况下,考恩斯腾就不会为格鲁恩迪克的产品开展推销活动,更不会花费很多的投资开展这种活动。然而,要避免这种搭便车行为,生产商必须在一定地域内给个别销售商独家销售产品的权利。随着被授予了独家销售权的企业得到了地域保护,成为这个地域内独家销售这种产品的企业,这个企业就不仅会努力推销这种商品,而且也会尽量减少商品的运输成本和交易成本,其结果就不仅有利于扩大商品的销售,而且也有利于扩大这种商品的生产,此外还有利于消费者。

  3、遏制价格飞涨

  有些纵向限制表现为生产商限制销售商的转售价格。假如生产商要求销售商在销售中不能超过一定的价格水平,这种纵向的价格约束有利于稳定价格,或者有利于遏制价格的飞涨。因为在不存在价格约束的情况下,不管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只要它们在市场上有着一定的势力,它们除了索取正常的生产或者销售成本之外,还会索取一个额外的费用,即一个加价。而且,在市场势力存在的情况下,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在决定商品价格的时候,一般不考虑这个加价对其交易对手的影响,即生产商不考虑这个加价对销售商的影响,销售商不考虑这个加价对消费者的影响,其结果就是生产商和销售商对他们之间交易的商品进行两次加价。假如生产商能够限定销售商的最高销售价格,就会避免他们双方尽量抬高价格的情况。

  4、改善售后服务

  生产商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有时在供货时向销售商提出某些要求。例如,要求销售商在销售产品后提供安装和试调服务,要求电器销售商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或者要求在商品售出后承担对商品的包修、包退和包换等法律责任,或者在销售商品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例如使用说明或者示范活动。1994年,德国格鲁恩迪克公司通过与其销售商订立的纵向协议,在其整个欧洲的销售网中引入了普遍的担保义务,即保证购买了该公司产品的消费者能够在其居住的成员国得到担保性的售后服务,即便他们是在其它成员国购买了这些商品。这种纵向限制虽然约束了销售商,但有利于扩大销售和生产,有利于消费者,从而对市场竞争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纵向限制的消极影响

  在实践中,生产商对销售商的价格约束或者地域保护可以直接对某个特定商品的竞争产生影响,限制这种商品的竞争,甚至可能完全排除竞争。概括地说,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可能对市场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1、封锁市场

  在上述考恩斯腾公司和格鲁恩迪克公司一案中,格鲁恩迪克不仅在协议中向考恩斯腾公司承诺不向法国的其它销售商提供商品,而且承诺自己不对法国出口商品,不答应自己在德国的销售商向法国转售商品。在这种情况下,考恩斯腾在法国就取得了独家销售格鲁恩迪克产品的权利,即销售这种产品的垄断权。垄断则必然带来产品的高价。在考恩斯腾公司和格鲁恩迪克公司的案件中,正是因为考恩斯腾公司通过独家销售格鲁恩迪克公司产品的权利可以获得很高的垄断利润,在1960年和 1961年期间当德国和法国之间的国际贸易配额限制被取消之后,某些德国公司如UNEF和Leissner便从德国市场上买到比较便宜的格鲁恩迪克产品,转售法国,从中渔利。考恩斯腾与格鲁恩迪克指控这些德国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格鲁恩迪克公司“Giant” 的商标权。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一致认为,考恩斯腾公司和格鲁恩迪克公司之间的纵向协议具有排他性,非凡是禁止出口的规定有着严重限制竞争的目的和后果,违法了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

  2、推动价格卡特尔

  假如一个生产商限制其销售商的最低转售价格,这种纵向约束会推动商品的高价。因为存在价格约束的情况下,同一商标的销售商就不能开展价格竞争,这自然不利于消费者。这种纵向价格约束实际上是在销售商之间建立起一个价格卡特尔。在市场上没有替代品的情况下,这个价格就是一种垄断高价。假如这个产品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市场,品牌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这个维护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仍然可以导致产品的高价。假如这个产品市场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这个纵向价格约束便不可能维持下去。这说明,维护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一般出现在垄断性的市场上,目的是维护生产商和销售商的高额垄断利润。因此,维护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对市场竞争有着严重的不利后果。此外,纵向价格约束因为可以固定销售商的价格,这种协议也有助于不同品牌的生产商在价格方面搞协调。因为生产商不遵守价格卡特尔的行为会遭到其它价格卡特尔成员的报复,所以,在存在纵向价格约束的情况下,生产商之间的价格卡特尔会更持久和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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